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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中國之聲《信息縱橫》,讓我們先一起計算數學題。 如果你的地鐵卡里還剩7元,坐地鐵最少只需要2元。 能坐幾次? 反應快應該已經有答案了。 最便宜。 每次只需要兩塊錢。 七除以二,至少可以坐三次嗎? 但是在江蘇蘇州,答案是“一次也坐不下”。 也就是說,你的地鐵卡余額明明超過了最低費用,卻依然卡在車站大門外。

通常,人們遇到這種情況,看到斬波器表示“余額不足”,也就是說抱怨,然后去充值。 但是,蘇州大學法律專業的女吳比起真兒,更是將蘇州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。 最近,經法院調解,蘇州軌道交通企業承諾到明年年底對最低票價進站基本修改規定,同時實施。 這樣看來,吳先生的比較真的起作用了。 那么,吳先生到底怎么想? 這場官司是怎么打起來的?

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價規則:余額低于全部票價也不能入場

小吳是蘇州大學法律專業的大四學生,去年5月和10月兩次進站坐地鐵時,刷卡后被堵在門口,他說:“余額不足。 請充電”。 令吳先生困惑的是,自己的市民卡上還有7元以上的錢,足夠支付出入站的最低費用。 “我問了那邊的工作人員,然后告訴我,有一條規定,你卡里的余額低于單程票的最高價格就不能進站?!?/p>

吳先生說,根據軌道交通企業的信息,詢問了規則制定的大致情況和法律依據,但沒有得到明確的回答。 “為什么是這樣的規則,怎么制定的,有什么法律依據,他們特別模糊,而且沒有給我確切的證明理由。 其他方法似乎也沒有得到任何有效的處理?!?/p>

根據《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價規則》第13條規定,蘇州地鐵1號線全程票價8元,持蘇州市民卡入場可享受9.5折優惠。 打折后所有套餐的票價為7.6元,卡內余額不足7.6元的話不能入場。 本規則由蘇州市軌道交通企業制定。

經法院調解,地鐵將改為“最低收費入住大致”

吳先生認為,《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價規則》是《合同法》規定的“樣式條款”,加強乘客責任,排除乘客首要權利,屬于《合同法》規定的無效情形。 年10月底,她的訴狀將軌道交通企業告上了法院。 “一個要求是要求他們這個條款的第13條無效。 二是卡內余額低于7元6元時,閘機為了顯示余額,不能只打叉。 余額不足的話請充值。 ”。

訴訟期間,吳先生和其他同學一起對北京、天津、南京等16個城市的地鐵進行了調查,結果表明,大多數城市的規定是,只有卡內余額低于最低票價時,才能進站。 蘇州軌道交通企業受最高票價限制。 在多次審前調解無果后,12月14日,該案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。 法庭上,雙方就吳先生是否適合擔任本案訴訟原告、《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》第十三條規定的效力如何認定、卡內余額不足的情況下,軌道交通企業是否負有告知義務等焦點進行了激烈的討論。 主審案件的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沈軍芳說:“合議庭認為吳先生與市軌交企業的運輸合同關系已經成立。 吳先生認為在接受運輸服務的過程中,軌交企業設定了這個規則損害了她的權益,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提起訴訟,我們的合議庭認為她受益,是本案的合法當事人。 ”。

“地鐵卡余額超最低票價卻無法進站 法律專業女生告蘇州地鐵促規則修訂”

最終,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,雙方達成調解協議。 蘇州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企業在2019年12月31日前根據最低票價入場的大致情況,修改并同時實施《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價規則》第13條。 吳先生放棄其他訴訟請求。 沈軍芳法官說:“根據合同法第39條第1款的規定,采用樣式條款時必須尊重公平。 軌企在制定樣式條款時認為,如果吳卡內的余額足夠支付運費,使用規則限定了她入住的權利,這條規則違背了公平,大體上是對客戶不合理、不公平的規定。 ”。

"方法辦方面的供給者和供給者推動法治進步. "

關于判決結果,吳先生說,她和同學表示,此類糾紛在許多地方法院以“主體不合格”等程序上的理由駁回或受理起訴。 這個案件可以在蘇州市中院進入審判程序,接受審查,讓她和同學驚訝,讓司法進步興奮。

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胡亞球對媒體表示,多年來行政管理的慣性思維,確實忽視了其對民眾和服務對象的好處,這一事件恰恰暴露了這一部分的問題。 民眾的知情權和對民眾產權的尊重,表面上是微不足道的財產數額,但其背后蘇州整體可能遭受侵害的居民總數卻是巨大的數字。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院長程雪陽也對中國之聲記者表示:“我們法學院提出的理念是,面對不合理的規則,毫無怨言地做積極的建設者、需要法律處理方案的提供者和提供者,具體為一件小事推動法治進步?!?/p>

(責任:單曉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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